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規定,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依該條所列公式計算,該公式為: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等於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與煙流上升高度之和(即he=h+△h),其中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h)係包含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Vs)等變數在內之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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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51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8 條規定,新污染源之排放管 道高度依該條所列公式計算,該公式為: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等 於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與煙流上升高度之和(即 he=h+△h ), 其中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h )係包含排放管道出口排氣 速度(Vs)等變數在內之函數。 二、本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排放管道出口加蓋,阻擋煙流上升,倘 影響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氣速度(Vs),致排氣速度降低,則其排放管 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h )及有效高度(he)亦將隨之減少,使 排放標準更加嚴格。故本案仍請依前揭規定所列公式,計算其排放管 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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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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