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緊急發電用之柴油含硫量超過法定限值50ppm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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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17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緊急發電用之柴油含硫量超 過法定限值 50ppm 疑義,復 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6 月 28 日高縣環二字第 0950021967 號函。 二、依 95 年 1 月 5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 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以下簡稱本公告) 規定,發電引擎使用超過公告事項第 3、4 點之汽柴油成分限值者, 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其中柴油含硫量限值為 50ppm,前述發電引 擎不包含氣渦輪發電機等非直接使用引擎之設備,亦無大小型引擎發 電機之區分;倘販賣或使用超過限值之物質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三、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原使用含硫量 350ppm 之柴油, 因 93 年 12 月 15 日發布之「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中 ,規範柴油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含硫量不得超過 50ppm,故該 廠於 94 年 1 月 1 日起,購入含硫量低於 50ppm 之柴油,直接 注入油槽中,與舊有含硫量 350ppm 之柴油混合使用,惟其含硫量仍 超過 50ppm。因本公告施行前,業依法制程序,於 94 年 6 月 22 日辦理公聽會,並無與會代表提出因換油而需緩衝之要求,故本公告 自 95 年 1 月 5 日起即生效施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 園廠自當無法排除該公告之適用對象。另緊急發電機設置之目的,係 因應不可預測或臨時需要之用,隨時可能運轉,故其使用之柴油應隨 時符合前述含硫量 50ppm 限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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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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