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旨揭辦法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1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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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30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旨揭辦法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時 ,應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 1 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又監 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其固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一次。同 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 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 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於 30 日內完成審查。上述內容係對於監測 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監測替代方式及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報 告之期限相關規定。 二、本案監測設施汰換期間,應依前述規定,固定污染源每週檢測一次, 至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認可為止;另於監測設施 汰換期間至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主管機關認可期間,因監測設施確 認報告尚未經主管機關認可,其監測結果自不宜認定為有效數據,仍 應以每週進行之檢測結果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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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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