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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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512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詢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相關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5 年 6 月 28 日 095 廣輝字第 060 25 號函辦理(影附)。 二、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 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 、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前項規定已明確說明本標準之管制對象。 三、本案依來函說明二及說明三所述情形,該製程係因氨氣及氟化物之排 放量增加而達變更規定者,因前述二種空氣污染物並非屬本標準管制 範圍,倘其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未達變更規定時,則其揮發性有機 物污染防制設備適用既設製程之排放標準。本案請 貴局查明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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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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