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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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65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 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 操作。本項規定係為規範公私場所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下進行操作,以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相關 規定。 二、本案該公司倘因產能變動幅度較大,致其部分污染防制設備於較低產 能條件下將暫停運轉時,則該公司得於許可核定範圍內,就其可能之 製程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運轉操作情形,並提出於產能及污染防制設 備操作條件較低時之空氣污染排放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之 證明等,進行許可異動申請並登載入許可證核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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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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