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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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九(九)1.規定,當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係數絕對值,且監測數據未有無效數據情形時,自監測設施具有前述情形之該小時開始,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監測數據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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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436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九(九)
1.規定,當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大於信賴
係數絕對值,且監測數據未有無效數據情形時,自監測設施具有前述
情形之該小時開始,至下一次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結果之差值平均值
小於或等於信賴係數時之該小時為止,監測數據應乘以偏移校正因子
。其中「該小時」係指自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後下一小時。
二、因偏移校正因子修正係依每季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之結果,來判定系
統是否須進行校正,又即時、日報及月報資料已上傳至資料庫中,無
法回溯修正,倘發生需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時,應重新提報月報表
,並註記偏移校正因子值及修正之起迄時間後,傳送至地方主管機關
外,同時應依偏移校正因子值修正原始監測數據,供地方主管機關備
查。倘經偏移校正因子修正後,監測數據超過排放標準,當視同超過
排放標準,依法處理。
三、另氧氣監測設施發生系統偏低時,除應進行偏移校正因子修正外,並
應同時進行氣狀污染物及排放流率修正,以正確反應實際污染排放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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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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