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2: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玻璃業於產製玻璃時常需加入硝酸鈉做為消泡劑,其反應過程常因加入重量不同導致排不同濃度之氮氧化物,尤以產製光學玻璃之彩色幕面玻璃所需加入之消泡劑最多,故排放廢氣所含淡黃色之二氧化氮含量較高,易影響目前判煙不透光率之判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81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玻璃業於產製玻璃時常需加入硝酸鈉做為消泡劑,其反應過程常因加
              入重量不同導致排不同濃度之氮氧化物,尤以產製光學玻璃之彩色幕
              面玻璃所需加入之消泡劑最多,故排放廢氣所含淡黃色之二氧化氮合
              量較高,易影響目測判煙不透光率之判定。
          二  為使目測判煙不透光率值更具代表性,環保機關於派員稽查前述製程
              ,遇有排放管道排放淡黃色二氧化氮混合於廢氣造成不透光率判定干
              擾時應避免採用目測判煙,而以儀器採樣檢測為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