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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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玻璃業於產製玻璃時常需加入硝酸鈉做為消泡劑,其反應過程常因加入重量不同導致排不同濃度之氮氧化物,尤以產製光學玻璃之彩色幕面玻璃所需加入之消泡劑最多,故排放廢氣所含淡黃色之二氧化氮含量較高,易影響目前判煙不透光率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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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81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玻璃業於產製玻璃時常需加入硝酸鈉做為消泡劑,其反應過程常因加 入重量不同導致排不同濃度之氮氧化物,尤以產製光學玻璃之彩色幕 面玻璃所需加入之消泡劑最多,故排放廢氣所含淡黃色之二氧化氮合 量較高,易影響目測判煙不透光率之判定。 二 為使目測判煙不透光率值更具代表性,環保機關於派員稽查前述製程 ,遇有排放管道排放淡黃色二氧化氮混合於廢氣造成不透光率判定干 擾時應避免採用目測判煙,而以儀器採樣檢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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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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