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棄物投料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24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 棄物投料。該款對於投料溫度並未有需達 850℃(或本案特別核准之 750 ℃)以上始可投料之規定,而係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實際操作情形,在 適當溫度下開始投料(如大型焚化爐大部分係在溫度 450℃-500℃ 投料 ),藉由廢棄物高熱值將二次燃燒室溫度提昇到 850℃以上,而正常操作 運轉時即應依規定維持在 850℃以上或經核准之 750℃以上。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