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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4 17: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棄物投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324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焚化爐於啟爐時應啟動助燃燃燒器迅速提升爐溫後,方得進行廢
          棄物投料。該款對於投料溫度並未有需達 850℃(或本案特別核准之 750
          ℃)以上始可投料之規定,而係依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之實際操作情形,在
          適當溫度下開始投料(如大型焚化爐大部分係在溫度 450℃-500℃ 投料
          ),藉由廢棄物高熱值將二次燃燒室溫度提昇到 850℃以上,而正常操作
          運轉時即應依規定維持在 850℃以上或經核准之 750℃以上。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