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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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畜業牧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乙事,不服台東縣政府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處分,其撤銷主要原因,係台東縣環保局委託執行本案臭氣樣品檢測時,未依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方法中,所定「嗅覺判定員應於官能測定開始以前30分鐘進入休息室待命」之規定辦理,恐造成嗅覺判定員嗅覺疲勞影響嗅覺判定結果,致該項測定結果不宜作為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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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69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畜業牧場,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乙事,不服台東縣政府處分, 提起訴願,經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處分,其撤銷主要原因, 係台東縣環保局委託執行本案臭氣樣品檢測時,未依臭氣及異味官能 測定方法中,所定「嗅覺判定員應於官能測定開始以前 30 分鐘進入 休息室待命」之規定辦理,恐造成嗅覺判定員嗅覺疲勞影響嗅覺判定 結果,致該項測定結果不宜作為處分之依據。 二、請各縣市環保局於自行或委託執行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時,確實依「 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之規定實施步驟執行檢 測,並詳實記錄測定時間,確保檢測結果之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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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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