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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4 17: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346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
         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
              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其
              中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係針對清潔用品生
              產程序中,可能產生之粒狀物或揮發性有機物,進行規範。
          二、本案○企業社以天然椰子油、椰子粉、純鹼及過碳酸鈉等原物料進行
              清潔用品生產程序,因純鹼與過碳酸鈉已涉及化學合成反應,符合前
              揭規定,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