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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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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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310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 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 程中可能逸散之惡臭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生質柴油製造程序,以廢食用油為原料,經與甲醇、觸媒鹼進行 酯化反應及蒸餾等過程製成產品;另其飼料用油脂製造程序,亦以廢 食用油為原料,經蒸餾(脫臭)作業,製成產品,該 2 製程所使用 之廢食用油倘係屬事業廢棄物,則與前揭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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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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