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4 23:1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本署94年9月6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263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9  月 6  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
              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
              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廚餘經高溫蒸煮再利用程序,倘廚餘係由事業所產生者,則符合
              前揭公告條件之蒸製製程,應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
              作許可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