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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4 22:5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專有名詞定義,石化製程為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277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專有名
              詞定義,石化製程為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
              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
              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有機廢液進行蒸餾純化處理,產製各類有機
              化學品,屬前揭標準所定義之石化製程,應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
              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