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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5 06: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93年5月28日環署空字第0930037881號公告「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133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 93 年 5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0930037881 號公告「委託經濟部
          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相關規定,有關本署委託政府其他機關辦理
          事項,為前揭公告指定工業區內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核、核發及展延事項
          ,合先敘明。
          有關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廠址遷移、原廠停止營運等因素
          ,欲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其受理權責疑義,因本署前揭授權事項並未包
          含註銷許可證權責,故本案許可證註銷作業時,仍應由原發證單位受理辦
          理並鍵入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資訊系統。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