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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5 16: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019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巿)政府
              。」
          二、本案○○公所(殯葬管理單位)對露天燃燒廢棄殯葬物等行為進行蒐
              證,事後檢具事證資料向貴局陳情,貴局應逕依權責進行查證,倘查
              證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法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