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操作許可證審查日數為45日(含檢測報告審查日數),但屬第一類固定污染源者,其審查日數得延長15日,已明確規範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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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1028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操作許可證審查 日數為 45 日(含檢測報告審查日數),但屬第一類固定污染源者, 其審查日數得延長 15 日,已明確規範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日數。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 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 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 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 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 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此係規範行政機關 未訂定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之規定。 三、綜上,本案因本署業明訂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期程,故不宜援引 前揭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延長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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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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