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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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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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921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 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即行政處分應遵行一事不兩 罰及從一重處斷之原則。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油鍋爐使用煤粉助燃行為,同時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未申請生煤 使用許可證及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分別可依同法第 56 條及第 58 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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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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