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1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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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84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 3 個月前向地方主管
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 1 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
書。本規定之管制目的係期公私場所對於監測設施之汰換,應事先安
排期程,並藉由相關設置文件之提報,先行確認監測設施之規劃設計
是否符合管制規定,以順利進行汰換工作。
二、本案公私場所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遭雷擊致臨時故障,考量該公
私場所無法事先安排監測設施之汰換期程,並有儘早汰換之必要,為
屬個案性質,原則於監測設施汰換前儘速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
監測措施說明書,並經貴局完成審查即可,其提報期程得由貴局依權
責彈性認定。
三、另針對類似本案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監測設施汰換,本署將於後續
修正前揭管理辦法時,考量增訂其提報相關設置文件期程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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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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