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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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署94年9月23日環署空字第0940073711號函(諒達)業已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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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61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4 年 9 月 23 日環署空字第 0940073711 號函(諒達)業已 說明,紅磚製品製造程序以木材…等為其燃料,倘其燃燒設備係附屬 於該製程,且其產生之熱能係為製程所需,而非以焚化為目的者,則 應以該製程申請許可,毋須另外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操作許可。 二、本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紅磚製品製造程序,倘擬另增設一座加 熱爐,並以木材為其輔助燃料,燃燒產生熱源提供該製程使用,且非 以焚化為目的者,則應以紅磚製程申請許可變更或異動,該加熱爐毋 須再另行申請廢棄物焚化程序許可。是以,本案該公司應先依固定污 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許可變更或異動申請後,始 得依重新核定之許可證進行設置或操作;倘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許可 證變更或異動即逕行設置或操作者,即屬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 操作,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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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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