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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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狀況,包括由排放管道排放或未經管道收集逕行逸散污染等二種情形,本署乃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前揭兩種排放狀況,分別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兩項排放標準,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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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57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狀況,包括由排放管道排放或未經 管道收集逕行逸散污染等二種情形,本署乃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排放標準針對前揭兩種排放狀況,分別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兩項排放 標準,合先敘明。 二、本案○○○鑄鐵有限公司排放管道臭味及厭惡性異味濃度超過排放標 準,經貴局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並限期改善,限期改善內容應 以改善後其排放管道臭味及厭惡性異味濃度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據以 判定。現貴局另於該公司排放管道臭味及厭惡性異味濃度改善期間, 查獲其周界濃度超過排放標準,因屬不同污染排放狀況導致之結果, 應視為新污染事件,以另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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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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