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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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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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33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 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 處罰:(一)故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 發生後 24 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 15 日內,向當地 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 法第 77 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 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 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 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 24 小時 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 15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 面報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 77 條所稱 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 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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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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