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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01:1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400833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
          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
          處罰:(一)故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
          發生後 24 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 15 日內,向當地
          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
          法第 77 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
          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
          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
          障發生後 1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 24 小時
          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 15 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
          面報告。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 77 條所稱
          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
          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