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1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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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756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 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 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1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此係規範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 時,其產生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揭公告條件所稱之「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 公尺以上之工廠」,其主要目的係為將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所 規範之工廠納入許可管制中,即倘屬依關規定所規範之工廠納入許可 管制中,即倘屬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之工廠,且其製程操作條件符 合本署公告條件者,應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三、另查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廠房係指供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故本案倘該公司廠房面積依前述規定判 定,已超過 50 平方公尺,則符合前揭第 8 批許可公告條件,應依 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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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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