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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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827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 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 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 管制。 二、本案○○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倘以融錫爐及週波爐等熱處理方式, 進行混合五金廢料回收處理及貴金屬精煉作業,符合前揭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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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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