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管制營建工程進行期間粉塵逸散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本署已訂有行為管制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等兩種方式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779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為管制營建工程進行期間粉塵逸散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本署已訂有行為 管制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等兩種方式。關於行為管制部分,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以下簡稱該法)第 31 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 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 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倘承 包商從事營建工程,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致違反該法第 3 1 條規定者,其處分對象為該污染行為之行為人,即承包商。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規範部分,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該辦法)針對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之各項有 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已訂有明文,故營建業主除應編列設置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設施預算外,亦應負起監督承包商確實依所編預算完成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之責任。本案仍請貴局除編列符合該辦法規定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設置費用外,並應監督承包商有否確實依所 編預算完成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設置,以免受罰。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