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17及26條相關規定中,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731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0、17 及 26 條相關規定中 ,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 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依前揭說明,本案公私場所許可證申請案件經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通知 限期補正,倘其對該審查意見(如採樣設施或檢測計畫等)認有疑義,需 向本署申請解釋者,係屬補正其申請文件內容所需,仍應納入補正日數計 算。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