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3條規定之施行日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6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15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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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400789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旨揭辦法第 6 條規定:「既設加油站應於第 3 條規定之施行日 期前、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 6 個月內,分別完成油氣 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 15 日內,將檢 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故新設加油站應依限在經 營許可證取得後 6 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確保該設施能 有效操作。 二、本案貴轄○○加油站於本(94)年 4 月 14 日取得經營許可證,該 站應於本年 10 月 13 日前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並確保該設施能 有效操作。經查貴局於本年 8 月 2 日前往進行稽查,該站已完成 油氣回收設施設置,惟尚未完成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惟依法業 者在 10 月 13 日前確認其設施是否能有效操作即可,在此之前,貴 局不宜進行該站氣油比稽查檢測,並以氣油比檢測未符合合格標準予 以告發處分。惟仍請貴局督促該站儘速於本年 10 月 13 日前儘速完 成加油槍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 15 日內,將檢測結果 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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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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