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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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5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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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743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 56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 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二、前揭完成改善之認定,係為在期限屆滿時將所有被記點之缺失均已改 善至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始得認定為改善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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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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