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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04:0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5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9400743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 56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
              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二、前揭完成改善之認定,係為在期限屆滿時將所有被記點之缺失均已改
              善至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始得認定為改善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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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