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前條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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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9400739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所稱 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 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六 )主要原(物)料、燃料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此係規範業者 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時,應提出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資料內 容,俾供環保機關作為審核之參考依據。 二、查本署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規範業者應於環保機關核定之 最大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始得確保其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均能 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故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所登載之原(物 )料及燃料等操作條件內容,應將會產生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原(物) 料及燃料等物質均納入規範,故不宜以使用量之多寡作為判定依據。 即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書所提之「主要原(物)料」,應指製程生 產操作時之必要物質且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者。 三、另有關函詢本署「主要原(物)料」與經濟部工業局及勞委會「主要 成分」定義之異同乙節,依前揭說明,因本署「主要原(物)料」係 指製程生產操作時之必要物質且有造成空氣污染之虞者,故與經濟部 工業局及勞委會之「主要成分」定義並不相同,且經查前述該兩機關 對「主要成分」之定義亦不相同,故其應屬各機關依管制上之需要而 分別訂定之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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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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