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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06: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94年9月6日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9400721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 94 年 9  月 6  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
              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前揭規定係規範從事定型作業之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
              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布疋定型整理加工之熱定型程序,符合上述
              條件,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