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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603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
              、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
              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
              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二  縣 (市) 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係縣 (市) 政府依環境影響評
              估法設置之組織。依前項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