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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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對經限期改善之固定空氣污染源以遷廠為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由於該污染源未遷廠前仍將繼續造成污染,應不予核定較長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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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444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對經限期改善之固定空氣污染源以遷廠為由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由於該 污染源未遷廠前仍將繼續造成污染,應不予核定較長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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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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