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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0:0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對經限期改善之固定空氣污染源以遷廠為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由於該污染源未遷廠前仍將繼續造成污染,應不予核定較長之改善期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44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4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對經限期改善之固定空氣污染源以遷廠為由申請延長改善期限者,由於該
          污染源未遷廠前仍將繼續造成污染,應不予核定較長之改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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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