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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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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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100099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 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 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另倘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並以進行 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 定者,即可符合前述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不需 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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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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