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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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據本署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環屬空字第六○八六○號函式:「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則該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程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非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為獨立進行廢棄物焚化處理者,應適用廢棄物焚化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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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71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環屬空字第六○八六○號函式:「製 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則該 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程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製程廢液或廢 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非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者,為獨立進行廢 棄物焚化處理者,應適用廢棄物焚化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倘對苯二甲酸(PTA) 製程所產生之廢液與廢氣,無該高沸物焚化設 備配合連續處理,即無法作運轉,則該高沸物焚化設備應屬附屬該對 苯二甲酸(PTA) 製程之一部份,無須另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倘其非附屬於製程之一部份,屬獨立進行廢棄物焚化處理之廢 棄物焚化爐,且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 理量為每小時四百公斤以上時,則應另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至於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應適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以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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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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