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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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程以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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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29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 )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程以工期計算。另一內政部八十六年四 月九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定義之建築面積,係指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地 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三分之二為透空者, 不計入建築面積。本署業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88)環署空字第○ ○三六七二○號函釋在案。 二、另因一般建築(房屋)工程修築時,倘地下層開挖面積較大,其多為 結構安全方面枝考量(如欲興建較大之建物需較穩固之地基),且其 施工工期亦隨之延長,因本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除針 對單位污染情形研擬費率外,尚考量施工時間長短之因素,及倘開挖 面積大,其施工工期亦越久,需繳納之空氣污染防治費亦較多,以其 符合「污染者付費」之原則。故關於貴局函詢建築(房屋)工程之「 建築面積」相關疑問案,依前揭說明,倘該工程地下層突出地面未超 過一‧二公尺,且其主體工程為地上建物時,其「建築面積」之定義 ,應以地上層建物之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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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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