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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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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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08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 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 期得予扣除。」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針對營建工程於施工過 程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徵收,營建工程因故暫停工,並已進行相關污 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 定者,為符合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不需計 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另依前揭收費費率規定,區域開發工程係指:「(一)開發面積五公 頃以上(含)之開發工程。(二)作業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 污水、排水、自來水、道路、路燈、景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 瓦斯管線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三)於開發後 另行申請建照之建築或道路或其他施工者,另以該項工程採計。」。 三、有關本案區域開發工程與污水揚水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如 何計算乙節,依前揭規定,倘該污水站工程為開發後另行申請建照者 ,則可依工程類別與實際施工工期分別計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倘該污水站工程係與開發工程同時施工,且於開發面積內,而非於 開發後另行申請建照者,則可視為區域開發工程之一部分,其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以區域工程費率計算,又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係針對粒狀污染物污染情形開徵,即有污染情形即需付費,故其 工期應計算至營建工程實際完工期,即該污水站完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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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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