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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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規定污染稽查紀錄表之格式,且無區分為營建工程紀錄表、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棄稽查紀錄工作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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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362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規定污染稽查紀錄表之格式,且無區分為 營建工程紀錄表、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棄稽查紀錄工作 單之規定。環保機關使用之污染稽查紀錄文件,目的係環保人員於稽 查污染源時,得以具體記載稽查當時之污染排放或相關事實。倘上述 文件可明確登載污染源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與實際排放情形時,並無 使用何者紀錄文件之限制及物用工作但之疑慮。 二、倘環保機關將查核污染業務列為委託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受委託人得 依據契約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進入公司所執行查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供環保機關做為管制污染源之參考。倘上述查核紀錄事實有違法而應 依法處分者,環保機關仍應查證違反事實後,再據以處分。 三、另污染稽查紀錄表可供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參考,或做為環保機關處 分違反法令之依據,公司場所於稽查後倘認為有必要確認紀錄表內容 者,得逕向主管機關索取或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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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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