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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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本署已依前述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項目、頻率及申報事項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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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09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
命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本署已依前述規定
,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
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一批應實施定
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項目、頻率及申報事項加以
規範。為加強污染源之管制,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
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局有指定污染源進行檢測之必要時,得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視個別污染源特性需要,要求其
定期檢測。而依前述規定指定個別污染源應定期檢測時,除部分小型
污染源或不適檢測之污染源或污染項目者外,基本上以每年檢測一次
為考量原則。
二、關於環境檢驗標準方法尚未公告之污染物項目,除相關管制法規規定
有可遵循之參考檢測方法或主管機關可提供參考檢測方法外,貴局不
宜要求污染源進行該項目污染物之檢測,以免業者無遵循依據。
三、關於公告有標準檢測方法之污染物項目,國內檢測機構尚未取得認證
時,貴局認為有要求檢測必要時,應於要求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
測時,先要求檢測機構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提出檢測品保品管作業
程序,包括(1) 檢測方法(2) 該機構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方法偵測
極限、精密度等相關資料(3) 使用之儀器及其校證程序及頻率(4
)採樣之品保品管及樣品之管制措施(5) 內部之品質管制查核(6
)績效查核級系統查核(7) 數據之演練及報告審查流程等,經貴局
審查認可後始得進行檢測。而執行前述檢測之機構,不論是否為環境
檢測認證體系之檢驗室,倘依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提出檢測品保品管
作業程序,並經貴局認可,該檢測結果得作為認可之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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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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