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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1: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案因遭雷害致瞬間停電仍適用「水泥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業用部分或全部之生產設備開停車使排放超過粒狀物不透光率標準時,其允許超過之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十分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63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本案因遭雷害致瞬間停電仍適用「水泥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業
          用部分或全部之生產設備開停車使排放超過粒狀物不透光率標準時,其允
          許超過之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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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