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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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34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 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 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 、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 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 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二、從事二次鋰離子電池電池製造,倘無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程 序者,非屬前述公告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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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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