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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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6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
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
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
期檢測。
二、並不屬前述本署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貴局本於權
責依空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要求。有關其申請調整操作許可
證登載之「每年一次檢測頻率」為五年一次乙事,請貴局本於權責予
以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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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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