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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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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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8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申報完
成改善,經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者
,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
滿後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起,按日連續處罰。
二、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經限期改
善之固定污染源,倘依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申報完成改善
,經貴局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則自查驗起
,按日連續處罰;惟該污染源倘經查驗認定已完成改善,其於後倘仍
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則應依法重新處分,並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倘仍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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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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