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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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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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16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 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 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 之數量者。 二、本案污染源倘係從事發光二極體之生產製造,依前述規定並非「半導 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請貴局查明後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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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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