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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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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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5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 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 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 、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該條文 主要係因災後重建工程具時效及急迫性,為避免因徵收空氣污染防制 費,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故訂定之。 二、有關本案「九二一震災建築廢棄物堆置場」復建工程(就地處置與移 除在利用)是否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乙節,倘該工程性質符合前揭規 定所稱之「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並 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則可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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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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