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第六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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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1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第六款規定,在各級防 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 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以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本案○○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站塵土飛楊之情形,倘經查明該站內 有營建工程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車輛進出引起塵土飛揚 ,則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處分 ;倘該站內無營建工程或其他工事,其塵土飛揚之情形係由車輛輾壓 有粉塵之路面所引起,無法依據適當條文予以處分,貴局得依前述規 定,公告該行為屬空氣污染行為,俾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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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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