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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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其中導線架製造係指製造積體電路晶片對外連接之引腳架,作業程序含研磨、拋光、電鍍、蝕刻或貼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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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560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 用對象為: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 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 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其中導線架製造係指製 造積體電路晶片對外連接之引腳架,作業程序含研磨、拋光、電鍍、蝕刻 或貼膠等。倘其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無機酸等物質使用量符合上述 規定時,即適用該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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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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