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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1: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取締告發公害污染,為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職權,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率同檢驗測定服務業人員進入公私場所檢查及鑑定,其檢測結果,自可作為處罰之依據;惟如委請逕行前往檢測,所得測結果,則不得作為處罰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30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取締告發公害污,為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職權,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率同檢
          測定服務業人員進人公私場所檢查及鑑定,其檢測結果,自可作為處罰之
          依據;惟如委請逕行前往檢測,所得測結果,則不得作為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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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