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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1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603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
          辦法施行後 (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故在上開辦法施行前,主管機
          關已受理進行審查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要
          求開發單位繳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