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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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35Οmg/min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用該標準之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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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224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排 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 350 mg/min 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 用該標準之管制規定。 二、本案○○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批次操作之聚酯樹脂製程(M02) 及壓克力樹脂製程(M03) ,其各排放管道排氣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量(未經防制設備處理前)倘小於 350 mg/min,則不適用前述標準 之管制規定,可免依該標準第八條規定裝設流量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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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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