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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2: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違章(無照)工廠如確認其屬於某一公司,則當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時,應以該公司為告發對象,否則以告發自然人(違章工廠負責人)為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違章 (無照) 工廠如確認其屬於某一公司,則當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規定時,應以該公司為告發對象,否則以告發自然人 (違章工廠
              負責人) 為原則。
          二  又若屬某一公司之合法工廠,應為罰鍰處分時,以告發公司為原則。
              公司與工廠所在地不同時,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主管機關得將有關違
              規通知、處分書等書件逕寄公司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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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