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違章(無照)工廠如確認其屬於某一公司,則當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時,應以該公司為告發對象,否則以告發自然人(違章工廠負責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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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7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違章 (無照) 工廠如確認其屬於某一公司,則當其有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規定時,應以該公司為告發對象,否則以告發自然人 (違章工廠 負責人) 為原則。 二 又若屬某一公司之合法工廠,應為罰鍰處分時,以告發公司為原則。 公司與工廠所在地不同時,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主管機關得將有關違 規通知、處分書等書件逕寄公司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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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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