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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9 02:0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29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核定。該規定業已明定固定污染源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
              員之期限。
          二、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新設立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
              …」,應係針對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涵括固定空氣污
              染源。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