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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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29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核定。該規定業已明定固定污染源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
員之期限。
二、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新設立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
…」,應係針對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涵括固定空氣污
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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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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